破產常見問題
- 除破產外,還有沒有其他選擇?
- 申請破產後,法例是否立即生效?
- 如果債務人無能力支付提交破產呈請書的費用,該怎麼辦?
- 破產呈請書一經提交,會否在報章上刊登廣告?
- 受託人會否通知破產人的僱主?
- 破產管理署的職員是否會前往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?
- 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會否被變現?
- 如果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他/她的財產,將會怎麼樣?
- 破產人可否購買物業?
1.除破產外,還有沒有其他選擇?
有,債務人可選擇「個人自願安排」,這是破產以外的另一個選擇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。如獲批准,所有債權人便會受到法律約束。
2.申請破產後,法例是否立即生效?
在法院頒布破產令或委派破產管理署署長為臨時接管人後,有關破產人及接管人的條款才可以執行。
3.如果債務人無能力支付提交破產呈請書的費用,該怎麼辦?
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,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,650元的款項,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(或受託人)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,根據破產條例此按金不能減免,債務人並須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,045元。
債權人亦可針對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。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,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$12,150的款項,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(或受託人)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和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,045元。
4.破產呈請書一經提交,會否在報章上刊登廣告?
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會就已提交的破產呈請書刊登廣告。在頒布破產令後,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就有關的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(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)上刊登廣告。
5.受託人會否通知破產人的僱主?
如果破產人在私營機構工作,除非受託人在調查和評估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,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。
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,根據《公務員事務規例》第459條,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、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。按照《銀行業條例》的規定,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/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。
6.破產管理署的職員是否會前往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?
根據法例,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這樣做,他也會在有需要時這樣做。
7.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會否被變現?
受託人會變現破產人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。破產人如果隱瞞有關財產的資料或未能把財產交予受託人,即屬違法或會被檢控。
8.如果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他/她的財產,將會怎麼樣?
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人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置其所有資產。如果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資產,破產人或會被檢控。
9.破產人可否購買物業?
不可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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