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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人的職責
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,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。
- 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。
- 立即停止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。
- 停止繳付人壽保險保費。
- 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,例如專業人士、律師、會計師、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。
- 除非有充份理由,破產人不能購買奢侈品或乘搭的士。
- 不可購買居屋。
- 名貴物品例如豪華家具會變賣,只可用普通家具。
- 100 元或以上的信貸,事前披露其破產身分。
- 變賣名貴物品及豪華家具,只可用普通家具。
- 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沒有需要承擔破產人的債項。
- 收入交破產受託人處理,除生活費外,收入用於償還債項。
- 破產人可以到海外旅行,但所有開支都不能由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支付。而破產人在旅行前通知受託人有關其旅行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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